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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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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鄉鎮煤礦,包括在我國鄉村、城鎮開辦的除國有煤礦企業和外商投資煤礦企業以外的集體煤礦企業、私營煤礦企業、聯營煤礦企業、股份制煤礦企業及其他經濟類型的煤礦企業。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實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鄉鎮煤礦開采煤炭資源,必須符合《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規定的辦礦條件和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禁止無證礦井進行煤炭生產活動。 第五條國家通過制定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扶持、指導和幫助鄉鎮煤礦的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鄉鎮煤礦的經濟政策,幫助鄉鎮煤礦籌集資金,促進鄉鎮煤礦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依法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煤炭開采秩序,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制裁和取締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煤炭市場秩序,改善和加強對煤炭市場的管理和監督,禁止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擾亂煤炭市場;保護鄉鎮煤礦的合法權益;對發展鄉鎮煤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開采工業儲量的鄉鎮煤礦,必須實行正規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掠奪式采煤方法,破壞、浪費煤炭資源。 國家鼓勵鄉鎮煤礦依法開采邊緣零星煤炭資源,國家規定開采厚度以外的極薄煤層、表外儲量及復采殘留的煤炭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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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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