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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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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制定培訓計劃,分別進行礦長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技術工種工人培訓和全員培訓; (三)建立、健全培訓網,完善培訓設施; (四)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寫培訓教材; (五)采取多種形式解決師資來源,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鄉鎮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鄉鎮煤礦應與市、縣煤礦救護隊或鄰近國有煤礦企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并按當地有關規定交納安全救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鄉鎮煤礦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重大傷亡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鄉鎮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有向事故調查組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事故調查組工作。 發生事故的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拒絕、阻礙事故調查工作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鄉鎮煤礦應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繪制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并應定期測繪,及時填圖。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換圖制度。鄉鎮煤礦應當定期向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交換圖,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相鄰煤礦之間必須留有符合煤炭工業設計規范的礦井隔離煤柱。未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鄉鎮煤礦不得開掘礦井隔離煤柱。鄉鎮煤礦進行采礦作業時,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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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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