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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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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8月1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與完善海關對保稅區的監管,促進保稅區的健康發展,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稅區,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依照本辦法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實施監管。 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非保稅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 第四條保稅區內僅設置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和企業。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居住。 第五條在保稅區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注冊手續。 區內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帳簿、編制報表,憑合法、有效憑證記帳并進行核算,記錄有關進出保稅區貨物和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 第六條保稅區實行海關稽查制度。 區內企業應當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第七條海關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人員及區內有關場所,有權依照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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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稅區|海關|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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