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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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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三條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海關對保稅區與非保稅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的規定實施監管。 第十四條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供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物品,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貨物的清單,經海關查驗后放行。前款貨物或者物品,已經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保稅區的貨物需從非保稅區口岸進出口或者保稅區內的貨物運往另一保稅區的,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批準后,按照海關轉關運輸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對保稅區內貨物的監管 第十六條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第十七條保稅區內的轉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或者區內其他場所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志、改稱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 第十八條區內企業在保稅區舉辦境外商品和非保稅區商品的展示活動,展示的商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五章對保稅區加工貿易貨物的管理 第十九條區內加工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備案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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