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 |
|
|
第二十條區內加工企業生產屬于被動配額管理的出口產品,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區內加工企業將區內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非保稅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依法納稅。 第二十二條區內加工企業全部用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征稅;對所含境外運入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 第二十三條區內加工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招手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并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 (二)委托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 (三)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四)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加工的,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備案手續,委托加工的料、件及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的料、件及產品分別建立帳冊并公別使用。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并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銷案。 |
|
關鍵字:保稅區|海關|監管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