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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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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保稅區。 第二章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九條海關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施簡便、有效的監管。 第十條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備案。 第十一條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三)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四)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范圍以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應當依法納稅。 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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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稅區|海關|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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