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和管理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同而改變。 單位和個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地質環境和自然景觀,加強地質監測,防治地質災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礦產資源,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正常秩序,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推廣先進技術,保護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