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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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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礦產資源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礦產資源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管理。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財務報表和勘查成果資料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勘查管理 第九條 礦產資源勘查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 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認定、礦產資源的勘查審批和勘查許可證發放工作。 第十條 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經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 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依法轉讓探礦權。 第十一條 探礦權人提出的下列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應當經評審機構評審,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一)金屬、非金屬礦床的勘查報告; (二)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各類地下水勘查報告; (三)地熱田、礦泉水田以及勘探區內的地熱單井、礦泉水單井勘查報告; (四)礦種、礦產工業指標、探明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重新編制的勘查報告; (五)開采過程中儲量升級,重新編制的勘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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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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