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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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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持已向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以及國家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第二十一條 采礦范圍劃定后,保留期為一年。保留期從采礦范圍劃定之日起計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保留期內對該區域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非因本人原因在采礦范圍保留期內不能完成采礦登記前期工作的,可以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采礦權申請人逾期未辦理采礦許可登記的,采礦范圍不再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條 采礦權申請人辦理采礦許可時,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礦產儲量登記表和采礦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營業執照以及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的證明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五)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方案; (六)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自受理采礦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做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采礦權申請人獲準登記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礦業權占用費和礦業權出讓收益,辦理許可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采礦范圍內進行開采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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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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