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
|
|
(1)任何國家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的時候,都可以聲明:本公約將擴延到國際關系由該國負責一切或任何地區。這種聲明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的時候生效。 (2)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之后,要作這種擴延,應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并從 聯合國秘書長接到通知之后九十日起,或從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起,取其在后者生效。 (3)關于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的時候,本公約所沒有擴延到的地區,各有關國家應當考慮采取必要步驟的可能性,以便使本公約的適用范圍能夠擴延到這些地區;但是, 在有憲法上的必要時,須取得這些地區的政府的同意。 第十一條 (1)對于聯邦制或者非單一制國家應當適用下列規定: (一)關于屬于聯邦當局立法權限內的本公約條款,聯邦政府的義務同非聯邦制締約國政府的義務一樣。 (二)關于屬于聯邦成員或省立法權限內的本公約條款,如果聯邦成員或省根據聯邦憲法制度沒有采取立法行動的義務,聯邦政府應當盡早地把這些條款附以積極的建議以喚起聯邦成員或省的相應機關的注意。 (三)本公約的聯邦國家締約國,根據任何其他締約國通過聯合國秘書長而提出的請求,應當提供關于該聯邦及其構成單位有關本公約任何具體規定的法律和習慣,以表明已經在什么范圍內采取立法或其他行動使該項規定生效。 第十二條 (1)本公約從第三個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個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以后,本公約從每個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后九十日起對該國生效。 第十三條 |
|
關鍵字:承認|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