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1 計算機系統配置應完成調度自動化系統功能,并滿足系統技術要求。
2.3.2.2 新建計算機系統應選用成熟的主機系統和配套設備,并應具有較好的可擴 性、可維護性、兼容性及較高的可靠性和性能價格比。
2.3.3 計算機選型原則:
2.3.3.1 計算機應選用成熟的、性能價格比優越的機型,大網內各級調度的計算機 機型系列宜統一。
2.3.3.2 大網內各級調度的計算機機型系列不統一時,應采用標準接口統一計算機 通信規約。
2.3.4 根據設計水平年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并考慮投運后10年內發展的需 要,應按以下條件確定計算機系統的規模:
2.3.4.1 數據采集與監控對象的容量。
2.3.4.2 遠動終端類型及數量。
2.3.4.3 與其它調度自動化系統或廠站監控計算機系統之間數據交換的類型及數量。
2.3.4.4 外部設備的類型及數量。
2.3.4.5 信道數量及傳送速率。
2.3.4.6 計算機中央處理機負荷率的估算條件和具體要求。
2.3.5 計算機中央處理器平均負荷率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任意30min內,應小 于40%。在電力系統事故狀態下,10s內,應小于60%。
2.3.6 在確定計算機內外存容量時,應考慮在滿足設計水平年要求的基礎上留有一 定的備用容量,以利于系統的擴充。
2.3.7 計算機應配置遠程數據通信部件,能與有關的調度自動化系統進行數據通 信。
2.3.8 計算機系統應配置工頻頻差、時差測量部件和能與標準時間進行對時的標準 時鐘。
2.3.9 應配置適當數量用于設備維修、程序開發和離線計算的程序員終端和打印 機。
2.3.10 根據遠動終端和信息傳送方式對信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通信接口。
2.4 人機聯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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