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
主要起草人:顧寶和、高大釗(以下以姓氏筆畫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剛、項勃、張在明、張蘇民、周紅、莫群歡、戴聯筠
參與審閱的專家委員會成員有:林在貫(以下以姓氏筆畫為序)王鎧、王順富、王惠昌、卞昭慶、李榮強、鄧安福、蘇貽冰、張曠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錫元、林頌恩、鐘亮、高岱、翁鹿年、黃志侖、傅世法、樊頌華、魏章和建設部
2001 年10 月
1 總則
1.0.1 為了在巖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除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和橋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巖土工程勘察。
1.0.3 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1.0.4 巖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巖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勘察文件的活動。
2.1.2 工程地質測繪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資料、調查訪問、地質測量、遙感解譯等方法,查明場地的工程地質要素,并繪制相應的工程地質圖件。
2.1.3 巖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巖土工程勘察的一種手段,包括鉆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觸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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