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無可供核島布置的場地和地基,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
7 是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對環境地質構成嚴重影響;
4.6.9 可行性研究勘察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查明廠址地區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斷裂的展布及其特征;
2 查明廠址范圍內地層成因、時代、分布和各巖層的風化特征,提供初步的動靜物理力學參數;對地基類型、地基處理方案進行論證,提出建議;
3 查明危害廠址的不良地質作用及其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對河岸、海岸、邊坡穩定性做出初步評價,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 判斷抗震設計場地類別,劃分對建筑物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判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查明水文地質基本條件和環境水文地質的基本特征。
4.6.10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測繪范圍應包括廠址及其周邊地區,測繪地形圖比例尺為1:1000~1:2000,測繪要求按本規范第8 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本階段廠址區的巖土工程勘察應以鉆探和工程物探相結合的方式,查明基巖和覆蓋層的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巖埋深、風化特征、風化層厚度等;并應查明工程區存在的隱伏軟弱帶、洞穴和重要的地質構造;對水域應結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積地層分布、特征和基巖面起伏狀況。
4.6.11 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勘探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區的勘探應結合地形、地質條件采用網格狀布置,勘探點間距宜為150m?刂菩钥碧近c應結合建筑物和地質條件布置,數量不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3,沿核島和常規島中軸線應布置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宜適當加密,并應滿足主體工程布置要求,保證每個核島和常規島不少于1 個;
2 勘探孔深度,對基巖場地宜進入基礎底面以下基本質量等級為Ⅰ級、Ⅱ級的巖體不少于10m;對第四紀地層場地宜達到設計地坪標高以下40m,或進入Ⅰ級、Ⅱ級巖體不少于3m;核島區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達到基礎底面以下2 倍反應堆廠房直徑;常規島區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小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或進入基礎底面以下Ⅰ級、Ⅱ級、Ⅲ級巖體3m;對水工建筑物應結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慮河岸、海岸的類型和最大沖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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