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查明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議。
4.6.15 初步設計核島地段勘察應滿足設計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數量和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布置在反應堆廠房周邊和中部,當場地巖土工程條件較復雜時,可沿十字交叉線加密或擴大范圍?碧近c間距宜為10~30m。
2 勘探點數量應能控制核島地段地層巖性分布,并能滿足原位測試的要求。每個核島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10 個,其中反應堆廠房不應少于
5 個,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達到基礎底面以下2 倍反應堆廠房直徑,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進入基礎底面以下Ⅰ、Ⅱ級巖體不少于10m。波速測試孔深度不應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 初步設計常規島地段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1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點應沿建筑物輪廓線、軸線或主要柱列線布置,每個常規島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10 個,其中控制性勘探點不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巖質地基應進入基礎底面下Ⅰ級、Ⅱ級巖體不少于3m,對土質地基應鉆至壓縮層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巖質地基應進入中等風化層3~5m,土質地基應達到壓縮層底部。
4.6.17 初步設計階段水工建筑的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泵房地段鉆探工作應結合地層巖性特點和基礎埋置深度,每個泵房勘探點數量不應少于2 個,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基礎底面以下1~2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中等風化巖石1.5~3.0m;土質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達到壓縮層以下5~10m;
2 位于土質場地的進水管線,勘探點間距不宜大于3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達到管線底標高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中等風化巖石1.5~3.0m;
3 與核安全有關的海堤、防波堤、鉆探工作應針對該地段所處的特殊地質環境布置,查明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和不良地質作用;勘探點宜沿堤軸線布置,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達到堤底設計標高以下10m,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壓縮層或進入中等風化巖石1.5~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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