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 廢棄物處理工程的勘察應配合工程建設分階段進行?煞譃榭尚行匝芯靠辈、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主要采用踏勘調查,必要時輔以少量勘探工作,對擬選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
初步勘察應以工程地質測繪為主,輔以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對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布置、場地的穩定性、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等進行初步評價,并提出建議。
詳細勘察應采用勘探、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等手段進行,地質條件復雜地段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獲,取工程設計所需的參數,提出設計施工和監測工作的建議,并對不穩定地段和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治理建議。
4.5.5 廢棄物處理工程勘察前,應搜集下列技術資料:
1 廢棄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學性質、廢棄物的日處理量、輸送和排放方式;
2 堆場或填埋場的總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 山谷型堆填場的流域面積、降水量、徑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4 初期壩的壩長和壩頂標高,加高壩的最終壩頂標高;
5 活動斷裂和抗震設防烈度;
6 鄰近的水源地保護帶、水源開采情況和環境保護要求。
4.5.6 廢棄物處理工程的工程地質測繪應包括場地的全部范圍及其鄰近有關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為1:2000~1:5000,詳細勘察的復雜地段不應小于1:1000,除應按本規范第8 章的要求執行外,尚應著重調查下列內容:
1 地貌形態、地形條件和居民區的分布;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巖溶、斷裂等與場地穩定性有關的不良地質作用;
3 有價值的自然景觀、文物和礦產的分布,礦產的開采和采空情況;
4 與滲漏有關的水文地質問題;
5 生態環境。
4.5.7 廢棄物處理工程應按本規范第7 章的要求,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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