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ㄒ唬╀N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ǘ┥a、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十三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O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ǘ┯胁簧儆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1名。
生產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于6名。
。ㄈ⿵氖螺椛涔ぷ鞯娜藛T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ㄋ模┯信c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并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ㄎ澹┚哂蟹蠂蚁嚓P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哂蟹蠂曳派湫酝凰剡\輸要求的運輸工具,并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ㄆ撸┡鋫渑c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ò耍┙⒔∪牟僮饕幊、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臺賬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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