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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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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對非煤礦山綜合治理項目給予優先信貸支持,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采用責任者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方式,提高治理效率和質量,促進科技進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非煤礦山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提情況、非煤礦山企業治理工作完成情況等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嚴重失信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非煤礦山行業信息化建設,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非煤礦山行業服務平臺,為非煤礦山的綜合治理和市場建設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非煤礦山行業統計調查制度,及時調查、收集、分析、匯總相關信息,為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依據。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煤礦山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非煤礦山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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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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