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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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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以下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制度; (二)非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五)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應急預案制度; (六)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工作臺賬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綜合治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提高礦產資源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回收,減少廢石、尾礦、粉塵、廢水等廢棄物和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貯存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和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土地復墾率等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開采活動應當與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生態修復同步進行,并對露天采場、廢石場、尾礦庫的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情形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絡,對非煤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非煤礦山企業開展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定期向非煤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非煤礦山地質環境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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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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