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全文) | |
|
|
第十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有批準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非煤礦山企業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報有批準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非煤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并報有批準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將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設施設計文件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的環境保護、生產安全、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單位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環境保護、生產安全、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驗收過程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繳存治理恢復基金,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年度提取和使用計劃,按照國家稅收管理、企業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規范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章 生產治理 第二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是依法劃定的其礦區范圍內綜合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邊生產、邊治理、邊恢復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加工礦產品,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及時治理恢復被破壞的環境,依法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山體修復、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提高非煤礦山修復治理水平。 |
|
關鍵字:礦山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