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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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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非煤礦山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未按照有關要求備案的,由非煤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壞、損毀非煤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礦山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式作業的; (二)擅自開采或者毀壞保安礦柱、巖柱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到位仍進行生產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煤礦山企業使用國家和本省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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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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