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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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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一)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組織填報、數據審查、錄入、現場抽查; (二)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的統計; (三)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的開發利用情況的統計; (四)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 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應當如實、準確、全面、及時,并符合統計核查、檢測和計算等方面的規定,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 第三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數據庫的管理。 上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應當附具統一要求的電子文本。 全國礦產資源統計數據庫由自然資源部統一制定。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單位的礦產資源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其他相關資料,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和現場抽查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時,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要求保密的礦產資源統計資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統計信息,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具體承擔統計工作,定期對統計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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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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