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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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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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