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在國民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同時,煤礦的安全生產直接關乎千萬煤礦工人的自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然而,由于技術和監管等層面的因素,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仍很嚴峻,這就需要我們及時科學研究事故的致災因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便為我國煤炭工業的健康、安全、持續發展提供強大的外部動力。
1我國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致災因素
1.1生產技術方面的因素
由于我國煤礦裝備水平仍較低,盡管礦井數量多達13000余個,但采掘機械化程度僅為約60%,特別是我國一些南方省份(如貴州、湖南、云南)的小煤礦機械化程度極低,甚至接近零。在國內也僅有少數大型煤炭集團的采掘機械化程度達到了100%。受此影響,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較高。截止到2015年底,我國煤礦從業者接近600萬,這些煤礦工人多數文化程度較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有些煤礦生產企業甚至未對其進行系統專業的崗前培訓,導致煤礦工人的生產自救能力差、生產技術水平不過關、落實法律規章的自覺性不高。例如,瓦斯監控室的職工在警報器聲響時,未能第一時間疏散礦井下的人員,如若作業人員未戴自救器,職工帶電檢修,均會使電火花積聚造成瓦斯爆炸。與此同時,不少煤礦生產企業片面追求過高的經濟利益,嚴重忽視煤礦工人的作業條件和生產環境,更遑論改善技術條件,成為煤礦安全事故的重大誘因。
1.2政府和企業監管因素
針對當前煤礦生產事故高發多發的嚴峻形勢,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并未履行全方位的監管職責,對煤礦易發多發的重點生產環節未能給予有力的監管和調控,長此以往,煤礦安全生產的發生率就會逐步增加。除此以外,煤礦企業疏于監管,未能對自身的突出安全問題或重要安全隱患展開自查,客觀上助長了事故產生和蔓延的勢頭。政府和企業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認為加大監管力度便會有損經濟效益,但監管不力就會輕易帶來事故,企業和政府陷于“兩難”困境。
1.3法律因素
煤礦的安全生產需要法律規范作為依據。建國幾十年來,國家相繼頒行了《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系列法律規范,立法與時俱進。然而,隨著我國重工業和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用于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已愈發落后,尤其是法律及各項規范對諸多條款欠完善,煤礦安全監管領域的配套法律條款的出臺滯后于生產實踐的進程,對現有的法律規范的執行不夠堅決有力,極大增加了安全事故的出現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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