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依據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實施大綱,特制定本標準及審批程序。
第二條借款審批及標準
1. 出差人員借款,必須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憑證”,填寫好該憑證后,先經部門經理同意,再由各線主管領導批準,最后經財務經理審核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 返回時間超過3 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2. 外單位、個人因私借款,填寫“借款憑證”后,一律報財務總監審批,經財務經理審核后,方予借支。凡員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3. 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一條第一款。
4. 試用人員借支差旅費或臨時借款,須由正式員工出& 具擔保書或簽認擔保方能辦理,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有連帶責任。
5. 各項借款金額3000 元以內按上述程序辦理,超過3000 元以上的需報請財務總監審批。
6. 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3 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報賬后結欠部分金額或3 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部門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
第三條出差開支標準及報銷審批
1. 住宿
公司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平均每天不能超過80 元,業務主管不能超過60元,業務員不能超過45 元。高層領導因工作需要住宿費超過80 元標準后經財務部總監批準后 可予報銷。
2. 出差補助
按出差起止時間每天補助30元。
3.市內短途交通費
控制在人均每天30 元以內,憑票據報銷。
4. 其他雜費
如存包裹費、電話費、雜項費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內,憑單據報銷。
5. 車船票
按出差規定的往返地點、里程,憑票據核準報銷。
6. 根據出差人員事先整理好的報銷單據,先由主管會計對單據全面審核,同時按出差天數填上住宿補貼,然后由部門經理簽認,報有關各線主管領導批準,財務經理審 核后,方能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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