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福利費、醫藥費開支標準及審批
1. 在未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以前,員工本人醫藥費可按公費醫療待遇,憑區級以上醫院發票實報實銷;臨時工憑區級以上醫院發票報銷50%。
2. 公司職員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子(女)憑區以上醫院證明享受醫藥費待遇,沒有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只準一個孩子享受醫療費全報待遇,其余子女享受半費待遇。員 工父母無職業的憑以上醫院單據報銷一半醫藥費(家屬名單由人事部門核定)。
3. 員工子女學雜費,憑有效發票,經人事部經理簽認,財務部經理審核,給予報銷。
4. 煤氣瓶購置費憑有效發票一次性報銷200 元,夫妻雙方在本公司系統工作的,只能報一方。
5. 其他福利及醫藥費開支,50 元以下由財務部經理批準,50 元~500 元由總會計師批準,超過500 元的開支一律報財務部總監批準。
第六條其他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
1. 屬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2000 元以內的憑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先由經辦人和部門經理簽名后,報分管領導批準,然后送財務經理審核報銷。超過2000 元以上的 須報財務總監批準。
2. 屬非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2000 元以內的按第六條第一款執行,2000 元~5000元的,報財務總監批準,超過5000 元的報董事長批準。
第七條補充說明
如經費開支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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