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貨物退稅率問題的解釋。
1、按出口貨物實際稅負分類設置退稅率。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為: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秶鴦赵宏P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
2、根據《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通知〉的補充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19號),特規定如下:
。1)1995年6月30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增值稅征稅稅率退稅的大型成套設備和大宗機電產品外,一律按下列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或退稅款:
。2)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
。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包括:[1].動植物油,[2].食品與飲料(罐頭除外),[3].毛紗、麻紗、絲、毛條、麻條,[4].經過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漿,[6].藤、柳、竹、草制品;
。4)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3、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下列稅率計算退稅:
。1)煤炭、農產品出口退稅率仍為3%;
。2)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和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由10%調減為6%;
。3)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由14%調減為9%
1995年12月31日(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貨物未退稅的,繼續按原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并結轉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經稅務部門嚴格審核,按出口的時間先后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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