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駐華使(領)館辦公用房及館長住宅消費的自來水、煤氣、暖氣按13%稅率辦理退稅,所消費的電按17%稅率辦理退稅;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的其他中國產物品按17%稅率辦理退稅。
。2)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注明的時間為準。
。3)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按增值稅稅率辦理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151號)
上一頁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