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適當提高煤炭等四類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煤炭出口退稅率調為9%,煤炭的具體范圍仍按財稅字[1997]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2)鋼材出口退稅率調為11%,但對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以產頂進”國產鋼材的退稅率仍按財稅字[1998]53號文件執行;
。3)水泥出口退稅率調為11%;
。4)船舶出口退稅率調為14%;
執行日期:1998年6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煤炭、鋼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國稅字[1998]102號)
8、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將紡織機械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機械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07號)
9、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將七類機電產品、五類輕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從9%提高到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國稅明電[1998]002號)
10、為了解決當前食糖供大于求的問題,鼓勵出口,緩解國內市場的壓力,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現決定恢復對食糖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通知如下:
。1)對出口食糖按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2)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貨物離境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食糖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118號)
11、根據國際慣例和互惠對等原則,國務院批準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包括特定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按增值稅稅率辦理退稅,F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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