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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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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抗I部1994 年3 月10 日煤安字[1994]第72號文件發布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條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并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廳(局、公司)和礦務局的廳、局長負責組織安全監察、勞資、干部、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并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制度。煤礦職工只有具備本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第二章培訓機構及任務 第五條各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和重點煤炭企業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和培訓任務,建立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是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并根據培訓規模和任務,有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兼結合。 第七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的任務和培訓對象是: 一、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正副局級干部,國有重點煤礦的礦(處)級干部,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處)長,地方國有煤礦局長,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安全技術培訓中,b的師資人員。 二、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及。▍^)地、市、縣煤炭企業的礦(處)級干部,安全監察人員、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并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干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三、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礦山救護隊員和特殊工種人員。并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干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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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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