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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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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安全培訓計劃由安全監察部門監督執行,對不按培訓計劃輸送學員的單位由上一級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罰款,其罰款必須用于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凡是分配未經安全技術培訓,未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上崗工作出現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門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煤炭部1987 年頒發的《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即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軍隊、司法、農業主管煤礦的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有計劃的對地方、鄉鎮、勞改、軍辦煤礦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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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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