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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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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專職教師必須具備現場工作五年以上,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政治思想覺悟高,熱愛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身體健康等條件,經考核合格才可擔任;專職教師的現場實踐和脫產進修每年應不少于一個月,經常參加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的安全活動;各煤礦企事業單位為教師的進修和實踐創造條件,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五條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應采取課堂講述、電化教學、實驗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根據相同的專業和層次,按統一標準設置實驗室,其設備可采用購置、自制和現場借用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都應積極開展教學方法、現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科研活動。 第十七條通過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各類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了解國際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發展趨向,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正確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具備檢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應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準;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后會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熟悉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準、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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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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