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煤矸石堆置場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燃。已經發生自燃的煤矸石堆場應及時滅火。
6.5 煤矸石堆置場應構筑堤、壩、擋土墻等設施,堆置場周邊應設置排洪溝、導流渠等,防止降水徑流進入煤矸石堆置場,避免流失、坍塌的發生。
6.6 按照GB 5086 規定的方法進行浸出試驗,煤矸石屬于GB l8599 所定義II 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煤矸石堆置場,應采取防滲透的技術措施。
6.7 露天煤礦采場、排土場使用期間,應通過定期噴灑水或化學劑等措施,抑制粉塵的產生。
7 監測
7.1 水污染物監測
7.1.1 煤炭工業廢水采樣點應設置在排污單位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有毒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按規定設置標志。采樣口應設置廢水計量裝置,宜設置廢水在線監測設備。
7.1.2 采樣頻率
采煤廢水和選煤廢水,每次采樣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每3h 采樣一次,每次監測至少采樣3 次。任何一次pH 值測定值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范圍,其他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以測定均值計。
7.1.3 監測頻率
采煤廢水和選煤廢水應每月監測一次。
如發現煤炭工業廢水超過表1 中所列的任何一項有毒污染物限值指標,應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持續進行監測,監測頻率每月至少1 次。
7.1.4 監督性監測參照HJ/T 91 執行。
7.1.5 水樣在采用重鉻酸鉀法測定CODcr 值之前,采用中速定量濾紙去除水樣中煤粉的干擾。
7.1.6 本標準采用的污染物測定方法按表6 執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