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杭州環保研究所、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唐山分院。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9 月1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生產線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生產線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086.1~2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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