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煤炭工業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5.3 煤炭工業作業場所無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生產線在2007 年10 月1 日起,煤炭工業作業場所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4 規定的限值。在此之前過渡期內仍執行GB 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新(擴、改)建生產線,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5 規定的限值。

6 煤矸石堆置場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規定
6.1 煤礦煤矸石應集中堆置,每個礦井宜設立一個煤矸石堆置場。煤矸石堆置場選址應符合GBl8599 的有關要求。
6.2 煤矸石應因地制宜,綜合利用,如可用于修筑路基、平整工業場地、燒結煤矸石磚、充填塌陷區、采空區等。不宜利用的煤矸石堆置場應在停用后三年內完成覆土、壓實穩定化和綠化等封場處理。
6.3 建井期間排放的煤矸石臨時堆置場,自投產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臨時堆置場停用后一年內完成封場處理。臨時堆置場關閉與封場處理應符合GB l8599 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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