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計算機系統應具有較好的可擴性、可維護性、兼容性及較高的可靠性 和性能價格比。
2.3.3 計算機選型原則:
(1)同一省網的地調計算機機型系列宜統一或相兼容。
(2)大型地調主計算機宜采用字長32位的高檔微機或小型機。
(3)中型地調主計算機宜選用字長32位的微機,也可采用16位微機。
(4)小型地調主計算機宜選用字長16位的微機。
(5)省網內各級調度的計算機型號不統一時,應采用標準接口,統一通信規約。
2.3.4 根據設計水平年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并考慮投運后10年發展的需要,應 按以下條件,確定計算機系統的規模:
(1)數據采集與監控對象的容量。
(2)遠動終端類型及數量。
(3)上下級調度自動化系統數據交換的類型和數量。
(4)外部設備的類型及數量。
(5)通道數量及傳送速率。
(6)計算機中央處理器負荷率及其估算條件。
2.3.5 計算機中央處理器平均負荷率在電網正常運行時任意30min內宜小于40%, 在電網事故情況下10s內宜小于60%。
2.3.6 計算機應配置與上級調度計算機進行數據通信的接口。
2.3.7 應配置用于系統維護、程序開發的程序員終端和打印機各一臺。
2.3.8 根據遠動終端和信息傳輸方式對通道的技術要求,配置必要的通道接口,并 提出對通道數量、質量的要求。
2.4 人機聯系系統
2.4.1 人機聯系系統包括以下內容:
(1)屏幕顯示設備。
(2)打印和記錄設備。
(3)電網調度模擬屏、調度臺。
(4)調度模擬屏控制器。
2.4.2 人機聯系系統技術指標及功能應滿足調度自動化系統的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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