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缣釂魏灠l時間的法律效力
除以上由托運人記載或提供的事項外,決定提單具有貨物收據作用的還有簽發提單的時間這樣一個重要因素。提單簽發日期一般以裝船日期為準,通常認為是貨物在裝貨港裝畢的日期而非開裝日期。在跟單信用證下,實際裝船日期是否與信用證上的裝船日期相符關系到銀行是否準予結匯。為使提單簽發日達到與信用證規定交貨期相符的銀行結匯要求,出現了倒簽提單(Back-dated B/L)和預借提單(Anti-dated B/L)的做法,前者的簽發日期在實際裝船日期之后,后者是貨未裝船時即由船方預先簽署裝船日期。倒簽和預借提單構成對收貨人或買方的欺詐,均為無效的行為,承運人因此要冒收貨人索賠的風險,例如,收貨人發現提單倒簽情節,貨遲延到達卸貨港時遇跌價損失或季節性貨物的差價損失,完全可以根據海商法的一般規定拒絕收貨并要求補償。盡管托運人為讓船方按自己要求倒簽或預借提單與承運人簽有保賠協議,保證賠償船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但因該類協議內容不合法,各國對此均不予以保護,美國甚至將此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承運人因此可能要冒難以從托運人處追回損失的風險。航運界往往視倒簽和預借提單為習慣做法,主要是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了提單信用,且動搖了提單機制存在的基礎,各國及國際社會應該共同努力以立法打擊這種提單欺詐行為。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