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該案例類似的情況在外貿海運實踐中是很多的,貨物裝船后,托運人拿到正本提單,通過銀行結匯轉到銀行手中,收貨人如果不去付款贖單,或用交單付現、托收等方式支付,而用副本提單或保函提貨,正本提單則仍在托運人(賣方)或銀行手中,賣方收款的商業目的受挫,當事人之間因此發生糾紛。處理此類糾紛時,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吸取該案的教訓:第一,該案原告沒有正確認識自己在兩個互相關聯的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其一是原告與被告湛江船代、湛江公司及深圳公司之間的海上貨運無正本提單放貨、提貨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其二是原告與深圳公司之間的國際貿易合同法律關系。在前一個法律關系中,原告是那批進口原棉的物權主體,享有提單項下的貨物所有權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向侵犯其提單物權的幾方被告主張返還的權利;在后一個法律關系中,原告則是債權主體,享有貨款支付請求權,請求的對象僅限于深圳公司,它同時也處于被深圳公司追究供貨質量責任的地位。第二,該案原告沒有很好的權衡行使不同權利時的得與失,原告如果行使提單物權的話,法律上保障物權實現的手段是原物返還或等值返還及賠償相應的損失,且由幾方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在該案中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依提單法分析的話更為復雜),其獲償可能性及比例都要高一些;而原告直接行使了貨款支付請求權,特別是與深圳公司協商改變貨款支付方式及接受部分貨款的行為,使提單不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并因而喪失了提單物權,只能向深圳公司主張剩余貨款的債權,但它屬于與該案案由無關的另一個案由,在廣州海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后,該案原告或者是繼續與深圳公司協商解決貨款支付及貨物質量問題,或者是另行提起訴訟來解決。對該案原告而言,這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獲償比例也很難確定?梢,該案原告在行使不同權利可能帶來不同法律后果方面沒有認真權衡其利弊得失。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