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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研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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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措施 香港著名學者楊良宜先生認為“世界上沒有制度可防止欺詐”。楊先生略作夸張的手法,形象地揭示了遏制欺詐行為困難性。盡管如此,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可以減少和降低軟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出口商所造成損失的程度,維護信用證作為國際貨物買賣重要支付方式的地位。為此作為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措施,國際社會和信用證當事人應該在以下幾方面作出努力: 。ㄒ唬┙y一信用證的格式和條款 國際社會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的信用證,可以有效避免產生各種防不勝防的軟條款。國際社會從上世紀初就開始作統一信用證格式的努力。美國早在 1922年就曾經制定了一套標準格式,稱為“商業信用證大會格式”(Commercial Credit Conference Form),但是由于各家銀行對其形式及其用語意見分歧太大,最終未被全面采用。國際商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信用證格式的標準化,1951年以159 號出版物公布了信用證標準格式。此后,又于1970年重新制訂,以268號出版物公布,并定名為《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Standard Forms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Credit)。1979年,國際商會再次以323號出版物公布了新型的標準格式,1984年又有所修訂。雖然目前國際信用證實踐中尚未接受國際商會推薦的標準格式,但是基于目前銀行國際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業務中所采用的格式已經高度統一的事實,相信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努力,在不遠的將來在國際信用證業務中采取統一的信用證格式和條款,應該是可以翹首企盼的。屆時,將大大減少和消除軟條款現象。 。ǘ┬庞米C條款應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行的UCP500號規定的信用證對于賣方的權益保護比較充分,而對于買方的保護則不夠,主要是買方在開出信用證后,在賣方獲得支付之前,無法了解貨物的實際情況。有時即使是很快發現賣方欺詐,但已無力回天。這種權利義務的傾斜使得買方試圖尋求有利于保護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從而為信用證 “軟條款”的產生提供了動因。所以信用證制度和條款應該給予買方一個合理的機會,使其在付款之前知道貨物的真實情況。如可以作如下設計:規定議付行在收到賣方提交的各種單據的同時,應將其復印件迅速地交給買方,使買方通過單據可以大致地了解賣方有沒有欺詐;與此同時,應該賦予買方一定的權利,即只要買方提出異議(以書面的形式作出),銀行就可以拒絕向賣方付款,但僅限于較短的時間內。如果在這段時間內買方未采取有效的司法救濟措施的話,銀行可以無條件放款,而且一旦買方指示錯誤,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這筆費用應按照一個固定的值,事先在信用證中加以約定,只要買方作出了指示,而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證明其指示的正確性,便推定其指示錯誤,在信用證中的這一條款自動生效,由付款行一并支付給受益人。我們相信,通過信用證條款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減少作為申請人的買方再以軟條款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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