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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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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供銷運輸部門職責 66.10.1負責解決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所需原材料; 66.10.2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和按標準發放工作; 66.10.3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運輸、保管和發放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6.10.4負責貨運汽車安全管理。 66.11財務部門職責 66.11.1編制財務計劃時,應考慮列入成本開支的零星安全費用及項目; 66.11.2監督已批準的安措項目的經常開支和按時撥款以及正確使用。 66.12保衛部門職責 66.12.1負責有關特種作業工人的政審; 66.12.2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必要時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作現場鑒定; 66.12.3參與安全大檢查和有關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庫房的設計審查與工程竣工驗收,以及上述物品的報廢處理工作; 66.12.4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66.13勞資、人事部門職責 66.13.1新職工、代培、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本單位和外單位調轉的工人,也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 66.13.2做好安全管理人員與防塵防毒管理人員的配備工作; 66.13.3對特種作業工人的錄用和工作調動,應符合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并及時通知安全技術部門; 66.13.4根據職業病的禁忌要求,認真做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調整工作,貫徹勞逸結合原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66.13.5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66.13.6參與制定保健和防護用品標準。 66.14教育培訓部門職責 66.14.1在開展技術、文化教育的同時,應把安全技術知識及安全技術專業人員的培訓列入教育培訓計劃; 66.14.2配合安全技術部門做好對職工、實習、培訓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 66.14.3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工人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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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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