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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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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1在經理、廠(礦)長的直接領導下,監督檢查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負責企業內安全技術監察工作; 66.3.1.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和職業危害因素,提出處理意見; 66.3.1.3組織制訂與審定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66.3.1.4參與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66.3.1.5參與新建、改(擴)建工程及新產品試制、竣工驗收、試運轉審查工作; 66.3.1.6組織安全大檢查、督促對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66.3.1.7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負責對新進廠職工及代培和實習人員三級教育的廠級安全教育,組織特種作業工人的培訓和發證的有關工作; 66.3.1.8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經驗,組織安全活動,開展科研工作; 66.3.1.9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 66.3.1.10參與制定個人防護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的發放標準,并監督合理使用。 66.4生產技術、調度部門職責 66.4.1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66.4.2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必須同時考慮安全技術措施,并會同安全技術部門研究制訂新工藝、新設備投產后的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 66.4.3審批各項生產計劃,應同時考慮安全生產及通風防塵問題; 66.4.4參加易燃、易爆、劇毒、起爆器材、酸堿等腐蝕物的銷毀處理工作; 66.4.5參加安全大檢查及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有關技術鑒定工作,涉及工藝、技術上的隱患問題,積極組織和督促整改; 66.4.6發現違章作業,及時制止;發生傷亡事故時應采取可行措施組織搶救。 66.5計劃部門職責 66.5.1制定長遠計劃時,應包括安全技術及改善勞動條件的計劃,并通知安全技術部門參加; 66.5.2下達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下達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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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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