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13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5月財政部發布《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礦區使用費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分別計征(原油從超過5萬t的部分計征,費率從1%~12.5%。天然氣從超過1億m3的部分計征、費率從1%~12.5%);均用實物繳納;逾期繳納者從逾期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對違反本規定者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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