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7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簡稱陸上條例),共6章31條。條例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區域內,劃分合作區塊,確定合作方式,組織制訂有關規劃和政策,審批對外合作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授權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負責與外國企業談判、簽訂、執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享有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并規定了在批準的合作區塊內,通過招標或者談判,與外國企業簽訂的石油合同,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方為成立;其他性質的合作合同,也必須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