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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產業政策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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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推進煤炭企業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控制技術、礦井通訊技術,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數字化。推進建設煤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測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 第六章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煤炭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強化現場管理,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遏制事故發生。煤炭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塵、防水、防洪等系統。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治理方針,落實優先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礦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等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煤礦沖擊地壓監測控制和頂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堅持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第三十條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煤炭生產各環節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設備。對煤礦井下和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貿易與運輸 第三十一條嚴格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促進煤炭經營企業結構優化,形成以煤炭生產企業和大型煤炭經營企業為主體、中小型煤炭經營企業為補充的協調發展格局。 第三十二條積極推進煤炭貿易市場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制定公平交易規則。建立全國和區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發布平臺,鼓勵煤炭供、運、需三方建立中長期合作關系,引導合理生產、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穩步發展國際煤炭貿易,優化煤炭進出口結構,鼓勵企業到國外投資辦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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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炭、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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