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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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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個人執法裝備包括: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圖像傳輸儀、移動辦公終端、上網卡、計時器、拉桿箱、防護服等。個人執法裝備由本人自行保管,在局內崗位變動繼續由本人保管使用,退休或調離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時必須辦理退還或報廢手續。 第十八條個人執法裝備以外的執法裝備實行統一存放管理,執法裝備的領用實行領用登記制度,用后及時歸還,原則上不允許個人長時間保管。執法裝備應設置專用存放室,采用專用設備工作臺或工作架分類存放,保持室內良好通風,溫度、濕度符合設備存放要求。 第十九條執法裝備在三包期內如發生故障,可直接與廠方聯系或向局科技裝備處報告聯系廠家進行售后服務。三包期外維修按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執法裝備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監察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日常調校,每次使用后應及時清理使用后的污漬,保持附屬配件的完整性,并對使用后的設備狀況進行檢查,保證監察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員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設備的完好情況,出現故障應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二條為保證計量執法裝備所測定的數據準確合法有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要求,對專業執法裝備進行計量檢定。 第二十三條監察人員在監察執法中應根據需要攜帶必要的專業執法設備,用數據反映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做到定量執法,提升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法能力。 第二十四條監察人員在使用過程中應愛護保管好執法裝備,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拆卸,更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各處室(中心)要加強執法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責任,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學習掌握各類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維護保養好各類執法裝備。 第五章執法裝備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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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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