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安全執法裝備管理,提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能力,根據《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辦法》,結合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指煤礦安全執法裝備包括:辦公設備、聽證取證設備、個人裝備、專業執法設備、信息化設備等。 第三條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科技裝備處)負責本級機關執法裝備的管理以及中央投資計劃裝備的編制申報工作。 第四條執法裝備管理遵循“誰使用,誰負責”和“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執法裝備處負責執法裝備綜合管理,執法裝備使用處室(中心)負責裝備日常維護和保養,綜合處負責裝備賬目管理。 第二章執法裝備配置 第五條執法裝備配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性能先進、保障需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嚴格計劃申請,領導審定,招標采購,統一配置的工作程序。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執法裝備配置: (一)新增機構或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執法裝備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 (四)現有執法裝備無法滿足煤礦安全執法需要等其他因工作需要必須配置執法裝備的情形。 第七條執法裝備的配置包括購置、調劑等。凡能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局機關各處室(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執法裝備的配置申請。 第八條執法裝備配置申請必須按照《設備購置申請審批表》的要求,注明設備配置的原因、主要用途、型號、品牌、數量、價格等,分別由局科技裝備處和局綜合處提出意見,報分管執法裝備的局領導審批,重大執法裝備配置事項須提交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九條執法裝備最低使用年限:個體防護設備3年,聽證取證設備、專業執法設備6年,辦公設備、執法配套設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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