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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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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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