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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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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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