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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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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煤礦啟封井口、人員進入嚴重沖擊地壓礦井或者停工停產時間30天及以上礦井排查事故隱患前,應先評估安全風險,制定井口啟封、事故隱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井口啟封等復工復產前期工作。煤礦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必須劃定作業范圍,明確作業期限、限定作業地點和各工種作業人數,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 由公安、國土、環保、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煤礦,須在相關部門已同意恢復生產建設后,方可申請復工復產。 第六條 申請復工復產的煤礦,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建設煤礦建設手續齊全,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符合相關規定; (二)達到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 (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清楚,礦井和周邊老空積水情況清楚; (四)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正常; (五)煤礦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 (六)職工安全培訓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 (七)災害治理機構、人員、設備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八)煤礦有符合規定的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第七條 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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