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保梗梗衬辏吩拢踩,“ARTI”輪裝載著共約2.4萬噸生鐵和鋼材自印度某港口啟航來我國,其中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保方”)保單HN76/CP93—042項下承保的3,849.65噸鋼材,保險金額為1,509,753.00美元,保險范圍為平安險附加短量險、偷竊提貨不著險、戰爭險。但該輪開航后不到48個小時,船長就發現船殼板與骨架脫開,而不得不將船就近掛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難,同時船方宣布共同海損。
案發后一個月,保方從有關方獲得事故信息。鑒于案情重大,保方及時通過倫敦聯絡處委請律師處理此案,同時向買方了解買賣合同執行過程的情況,并收集有關資料。由于買方在本合同下開出的是遠期信用證,在賣方提交了全套裝船單據并經審核無誤之后,開證行已在匯票上簽字承兌了。鑒于此,就開證行本身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筆貨款已是不可能。而與此同時,印度洋洋面上氣候漸轉惡劣,失去航行能力的“ARTI”輪,漂泊于港外錨地的海面上,隨時都有傾覆、沉船、造成貨物全損的危險。因此,保方緊急指示律師積極與船方接觸,爭取以較有利的條件使船方放貨,并及時組織貨物轉運,以便盡早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但是,由于船方一再堅持以貨方賠償其數額巨大的共同海損損失、費用并放棄對其索賠的權利作為放貨的先決條件,并且事事采取不合作的態度,以致于保方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也毫無結果。在此情況下,保方不得不設法另尋解決問題的途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二、案情分析 本案有如下幾點發現:
。保埃粒遥裕伞陛啠保梗梗衬辏翟拢玻啡湛扛,5月28日開始裝貨,同時租船人檢驗師登輪進行承租檢驗,檢驗結果以及事故后的檢驗結果均證明該輪開航前已處于不適航狀態。
。玻搯呜洠翟拢玻溉臻_始裝船,5月31日裝完。船方出具的大副收據上批注“裝船前所有貨物均有銹蝕并曾被水浸泡,捆帶和卡箍有不同程度斷裂,船方對貨物狀況和質量概不負責”。這一批注也經由租船人保協檢驗師驗貨確認,船長也曾多次傳真通知租船人及其代理。
。常搯呜浻冢翟拢常比昭b船完畢后,由租船人代理簽發了第一份清結提單。該提單有租船人代理和托運人正式簽章和背書,并貼有印度官方契稅。提單通知方為中國外運,卸貨港為上海。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