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的啟示
本來保方作為貨物保險人,對保額為150萬美元的貨物負有完全的責任,故而在發案之初立即委請律師介入調查、取證,并與船方交涉,要求放貨并轉運。如果當時與船方談判成功,貨物能順利換船轉運至目的地,保方也得為此付出一大筆費用;如果船舶在錨地海面上漂泊時在當時惡劣的氣候條件下不幸傾覆、沉沒,保方也將不得不對貨物的全損負賠償責任。隨之而來的又將是一場又一場耗費時日、耗資費力的官司。但保方緊緊抓住了開證行尚未到期付款這一有利條件,從收集的材料、證據中綜合分析,作出判斷,說服被保險人向法院申請止付令,凍結貸款、爭得了主動權;隨之以貿易合同向賣方提起侵權訴訟,并取得勝訴。保方也解脫了巨額賠償責任和訴訟纏身的煩惱。本案取得成功的關鍵在于說服被保險人用法律手段止付了貨款,從而把一個可能成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承運人之間多角糾紛的矛盾順利轉化成買賣雙方的貿易合同糾紛,既幫助被保險人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保險人自身的利益,雙方對此結局都感到滿意。而作為保險人一方,我們也從中得到不少啟示: 。保I县涍\險是風險較大而且較集中的險種,對海上貨運險的承保絕不能簡單、草率從事。在本案所涉貨物承保之前,如果我們調查一下船東、船舶本身及貨物裝船等方面的簡單情況,就可能會從中發現一些疑點,承保中就會變得慎重一些;同時也可告誡買方慎重簽約,這為我們今后業務承保核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鑒。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